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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区别正常的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与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除商品销售以外出售的其他资产)处理.
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比例较大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销售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关联方的具体范围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了不构成关联关系的若干情形,尤其是强调了"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已经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于2008年1月31日宣布废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新会计准则下对关联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不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问题.
对该部分交易形成的关联交易差价不按《暂行规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资产核算.其理由是,《暂行规定》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合并会计报表以外)的利润转移,但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且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从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和合并抵销的角度分析影响不大.
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差价按《暂行规定》核算.因为作为规定在同一企业对同一事项不能有两种处理方法,且当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当而非绝对控股时,其对母公司的利润影响就较大(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大股东分别持控股子公司股权比例为51%和49%),若不执行《暂行规定》同样可以通过权益法操纵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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