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需要缴纳个税,具体征税范围是什么呢?
众所周知稿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一种,那么,稿酬所得的征税范围是什么,你知道吗?一起来看看!
有关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明确规定: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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