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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9-12-18 11:51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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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务的相关制度管控都是非常严格的,甚至我们对于一些税务的内容处理也是有着相对的政策规定的,而企业中非常重要的所得税的内容处理也是需要根据多方面的原因来进行处理的,但是各位会计人员都知道所得税汇缴的范围在哪里吗?于是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的知识内容,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详细内容可以点击下方图片咨询我们。

会计税务的相关制度管控都是非常严格的,甚至我们对于一些税务的内容处理也是有着相对的政策规定的,而企业中非常重要的所得税的内容处理也是需要根据多方面的原因来进行处理的,但是各位会计人员都知道所得税汇缴的范围在哪里吗?于是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的知识内容。

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包括: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那么小编就为大家整理这么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知识内容了,如果大家看完这些内容还有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不了解的知识点,欢迎关注我们了解更多会计实操内容,并且咨询我们右方在线客服能够领取更多免费试听课程,全面提高自己会计实操能力,从此升职加薪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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