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计税方法下建筑服务应该怎样纳税,近些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建筑行业财务人员工作的开展以及正确、有效地缴纳税款,更为具体的知识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文章,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的小伙伴,可以点击下面的图片咨询我们,我们会为大家进行更为详细的答疑。
不同计税方法下建筑服务应该怎样纳税,近些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建筑行业财务人员工作的开展以及正确、有效地缴纳税款,更为具体的知识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文章。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1.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五、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不同计税方法下建筑服务应该怎样纳税的相关内容,如果你想学习更多,可以咨询官方客服,客服会为你做详细讲解,添加老师微信或者扫描屏幕下方的二维码,同时您还可以关注官方平台,领取更多会计相关资料。提升自己的各项能力!
上一篇:纳税须知:拖欠工程款怎样处理
下一篇: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版权声明:
* 凡会计教练注明 “原创” 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 本网站的部分作品由网络用户和读者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更正与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