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说了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发票,但是分公司的抬头发票不能在总公司入账,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分支机构可以给总公司开发票吗,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不是可以互相开发票,按照相关的规定分公司是可以向总公司开具发票的,两个公司之间互开发票也是允许的,但是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看看下文。
分公司是可以向总公司开票的。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未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应由分公司进行抵扣。不得由总公司进行抵扣。同时,分公司开具销项发票,对于总公司而言,取得了进项发票,可以作为抵扣的凭证。
1,如果分公司有增值税业务,可以向税务局领购增值税发票.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过注意一点:对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2,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 额×[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税销售收入总额]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下是我的理解:分公司要向总公司开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要满足以下条件:独立核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4,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平销商品,只要两者内部协商好即可,税法上并无相关的硬性规定.
分公司和总公司互相开票是可以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同,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务或销售了产品,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并向对方开具发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乱开票,基础依然是业务。不过也要注意以下2点:
1. 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业务必须真实,不真实的业务,开票就变成了虚开。而由于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强关联关系,税务机关会关注这个业务真实性背后的合理性,比如价格的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
2. 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除了开具发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必要的合同、付款、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据一定要保存好。
比如说两者之间互开发票,但是业务要真实,还有就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因为不这样做,有可能是虚开发票,还有就是有完善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看完分支机构可以给总公司开发票吗,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不是可以互相开发票后,还有什么不会的地方可以找会计教练的老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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