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企业都在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其中对于职工薪酬这一项扣除内容我们是需要纳税调整的,对这相关规定我们知道,企业预提的职工薪酬,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实际支付的,可以据实扣除,没有支付的部分,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具体企业汇算清缴时预提的职工薪酬需要纳税调整吗,大家可以通过下文对小编整理的详细内容来进行学习参考,请看下文吧!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八条规定对带薪缺勤(即短期薪酬)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预提相关费用成本。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建议企业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第一,如果企业预提的职工薪酬,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以前还尚未发放的,那么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第二,如果企业年底预提的职工薪酬,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就已经发放的,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做纳税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但没有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薪金,不得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应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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