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卖东西包含着销项税,而买东西是进项税,如果发票开具之后又要退回,也就是说认证的进项发票要求退回怎么办呢,已经认证的发票要是退,是可以做进项税转出,如果购货方在税控开票系统开红字信息表上传到国税,通过之后,购货方将红字信息表的编码给销售方,销售方开红字发票,将库存商品或原材料退回就可以,剩下的怎么做呢。
已认证的发票如果要退,可以做进项税转出,购货方在税控开票系统开红字信息表上传到国税,国税通过后,购货方提供红字信息表的编码给销售方,销售方开红字发票,把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退回就可以.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不管是抵扣还是开具红字发票的时候需要登录系统,填写相关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具体的填写和申报步骤可以看看认证的进项发票要求退回怎么办的文章,也可以问会计教练的老师,再看看文章中的认证期限,想了解更多关于发票的内容可以点击上方的卡片领取相关的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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