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转让的特征有哪些?票据背书是很多小伙伴觉得很陌生的概念。其实也很好理解。就是按照票据的规定,进行背书转让票据。具体的票据背书转让,具备哪些特征呢?相信大家了解了这些特征以后,就会轻易的理解票据背书转让是什么意思了。我们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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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第一,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以出票行为为前提的,出票行为的效力会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当出票行为无效时,即便背书行为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也因其为出票行为的附属行为而归于无效,但反过来,背书行为无效,并不会影响到出票行为的效力,背书行为无效时,往往出票行为以及票据本身都依然有效。
第二,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受票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因而,该行为的行使以对票据持有权利为前提,是以在通常情况下,背书行为的行为人即为持票人—票据权利人本身。
第三,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一般有两种:单纯的交付或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在我国背书是转让票据的唯一合法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而支票可以不记载收款人的名称而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因而在我国也是存在单纯交付而转让票据权利的情形的。
第四,背书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进行。我国的票据法,以及台湾地区的票据法,和德国的票据法都规定,背书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而日内瓦公约和英美法都不要求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为之(日内瓦公约规定背书人仅签名而为空白背书时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为之),《美国统一商法典》还规定,若无法确定汇票上的签名人的身份(是承兑人、受票人还是其他人),则一律视为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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