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企业都在陆续的做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了,但是在做到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时候,有朋友问到小编,说不太清楚职工教育经费在汇算清缴中的准予扣除比例为多少,相信对此不太理解的人不在少数,那么今天会计教练小编就借着这个机会来和大家讲讲,希望大家看了能有所启发。
工资薪金总额的2.5%以内据实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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