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丢失的发票需要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那丢失的发票需要盖什么章呢,如果发票同时丢失了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丢失了发票联或抵扣联其中之一应该怎么做,看看下面的解析。
发票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发票复印件一方相关证明,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阅读了丢失的发票需要盖什么章后,知道了丢失了发票联或抵扣联其中之一,纳税人可以凭接抵扣练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是发票联丢了,可以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后面对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的公告,小编也在文章中列出来了,有不理解的可以找会计教练的老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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