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销售代理行业,大家应该都不陌生,这些代理商,就是通过代理售卖产品,然后获得代理销售非得,那么相应的,如果企业找代理商售卖产品时,就需要向其支付一些销售代理费,在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大家知道销售代理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怎么扣除吗,下面本文就给大家带来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如果贵公司将“销售代理费”计入“佣金”存在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因为“佣金”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因此,建议您在记账和汇算清缴时,计入“销售费用-劳务费”等科目,别与“佣金”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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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是一商贸企业,现与某一销售代理商签订2007年度的销售代理合同,因我公司资金紧张无法在2007年度支付该笔销售代理费,故该公司于2008年3月我公司实际支付款项时方将发票开具给我公司,请问该笔销售代理费能否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据此,你企业的费用发生于2007年应在2007年进行汇算清缴。
看完上面的讲解,大家应该都知道销售代理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怎么扣除了吧,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进行免费答疑,还可以试听学习会计各行业实操课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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