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当月的发票是需要当月认证,出现一些客观情况后可能就需要作废了,那像跨月发票怎么作废,增值税发票作废的税务处理怎么做呢,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得作废,还有就是无法在系统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还需要怎么做,看看文章就清楚了。
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得作废.
二、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跨月开错的普票,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后核实信息无误后打印.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必须暂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
销售方应做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发生销货退回(含部分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的,销售方还应该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情况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三: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四:当出现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五: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以及上述购买方出具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六:当出现开票有误等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不需要作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销售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对于前述六种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还应注意:
1、《申请单》一式两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章):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通知单》一式三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将《申请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文章利用了大量的篇幅写了增值税发票作废和丢失的处理方法,一共列举了六种情况,各位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参考文章中的出现的情况,试着处理,如果在处理的时候遇到了棘手的问题,可以找会计教练的老师商量,那快速理解跨月发票怎么作废,增值税发票作废的税务处理怎么做的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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