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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计提的工会经费怎么调整

发布时间:2022-02-12 16:49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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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很多都会设置专门的工会经费,从员工工资中提取,用于举办各种活动作为经费,或者是支付员工的福利费,那么在汇算清缴中,大家可知道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计提的工会经费怎么调整吗,那么下面就来看看本文吧,根据相关的政策依据,相关解答如下:

所得税汇算清缴计提工会经费

按与计提数对比做调整,计提数是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

1.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和1.5%计算扣除。

2.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工资总额的2%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凡不能提供《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1.5%计算扣除。

根据2001年7月2日穗地税发[2001]163号规定:(地税适用)

(一)纳税人按提取的工资薪金计提“三费”,如在年终纳税申报时,由于全年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数少于提取数,而调整减少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其相应多计提的“三费”,应作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处理。

(二)当纳税人使用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结余时,可相应多计提的“三费”,并随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的工资薪金一起,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前扣除。

(三)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凡不能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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