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企业中,经常都会出现送出产品的情况,大多数的送出都是有原因的,因此在会计中我们会将它视同销售处理,并且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做出纳税调整,那么大家知道视同销售的汇算清缴要如何调整吗,接下来本文就来讲解一下,欢迎大家进行阅读。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举例:公司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比如公司把市场价500元,成本400元的产品赠送给客户,会计做帐是把400元计入销售费用,同时按500元作为视同销售交了增值税。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调整?是增加收入500元,成本400元,销售费用是否也应按公充价值调整为500元?
答:根据描述,将自产的货物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但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会计上不确定收入,相关的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464
贷:库存商品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4
就该事项,企业在做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整,同时调增收入500元,成本400元。最终所得税额调增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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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同销售的汇算清缴要如何调整的讲解到此就结束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地方不理解的话,可以联系在线客服,咨询您的问题,会计教练为您免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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