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法基础的知识,有的小伙伴已经复习到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了,而有的小伙伴还在第一章徘徊,大家要抓紧时间了哦,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一道关于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措施的问题,各位小伙伴可以一起来看一下这道题的解答方式哦,顺便看一下自己能否解答出来吧。
关于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措施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
B 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支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将不再承担责任
C 非经发出支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D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选项B: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支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知识点出处: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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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的文章中,小编为大家讲解了经济法基础中的票据方面的知识,其中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支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然后各位小伙伴就可以继续来进行复习了,还可以领取下方的初会资料学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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