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负债是企业对已收和客户的对价后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那么做账的时候,合同负债属于什么会计科目呢,其实我们看看它的意思,也大概猜出合同负债是属于负债类科目,在做账的时候怎么设置借贷方向等内容已经在下文中介绍了,大家可以看看下文的内容。
合同负债是企业对已收和客户的对价后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那么做账的时候,合同负债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呢,其实我们看看它的意思,也大概猜出合同负债是属于负债类科目,在做账的时候怎么设置借贷方向等内容已经在下文中介绍了,大家可以看看下文的内容。
合同负债”是14号准则指南中要求设置的新科目,该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义务。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并没有言及收入的确认模式,且在其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这就意味着,伴随14号准则的实施,用新增设的“合同负债”科目取代了原来的“预收账款”科目。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合同负债”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包括预收的价外增值税款,伴随《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发布与实施,企业预收的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予以核算。换言之,“合同负债”科目的核算内容是不包含预收的增值税款的,这样就确保了“合同负债”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口径的一致性。
当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但企业尚未履行相对应的履约义务时,其账务处理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即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合同负债”科目。
然而,当合同双方约定的客户应支付合同对价的期限届满,如果企业仍未收取该部分对价时,企业就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届时就应该确认为“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企业获取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时,同时也就产生了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履约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时,就应确认相对应的“合同负债”。14号准则指南在“合同负债”科目的使用说明中,对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且尚未履行相对应的履约义务同时并存情形下的账务处理规则做出了明确,即应借记“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合同负债”科目。
鉴于确认“合同负债”时,企业可能收取了客户支付的合同对价,也可能因约定的收取合同对价期间届满而获取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实务工作中,在出现客户违约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企业获取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早于企业实际收到客户支付对价的情形。鉴此,14号准则指南将“合同负债”的确认时点确定为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的时点上。换言之,企业确认“合同负债”的时点有可能早于企业收取合同对价的时点。
“附件2”中将“合同负债”作为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项下的单列项目,在填列资产负债表时,应依据对“合同负债”科目的流动性判断,分别将其填入“合同负债”(属于流动性负债部分)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属于非流动负债部分)。
总而言之,“合同资产”科目适用于分次确认收入模式,“合同负债”同时适用于分次确认收入模式和一次性确认收入模式;在合同双方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但企业尚未收到相对应的结算款项时,“合同资产”科目和“合同负债”科目均有可能与“应收账款”科目或“应收票据”科目形成对应关系;在填列资产负债表时,均需要基于对其流动性的判定,将“合同资产”科目和“合同负债”科目加以分拆后填入相关流动或非流动项目。
1、客户在企业流通商品前,已经提前向企业支付了合同对价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2、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等
文章先讲了合同负债的会计科目,后面又提到了相关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做的,大家可以仔细看看前面的内容,这样在去设置会计科目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在阅读合同负债计入什么会计科目的时候,有哪里不懂的地方尽管来问会计教练的老师,现在点击下方的链接免费领取会计科目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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