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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怎么纳税

发布时间:2019-12-05 11:04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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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类型在缴纳税务上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本期给大家讲的是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怎么纳税的相关内容,有人讲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是一样的,这是错的,那具体是怎样的,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一起来看一下吧!学习过程中有不懂的问题都可以咨询下图链接中的转换也让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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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怎么纳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怎么纳税

表内关系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一、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地点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地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分支机构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支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而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税收贡献,事实上分支机构分享了所在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必然会导致地区间财源的不公平。为平衡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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