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吗,金融企业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及典当公司等。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吗,金融企业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及典当公司等。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有观点认为,首先,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业中的非货币银行服务中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有如下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及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由此可看出,国家税务总局认可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也能按照财税〔2015〕9号文件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首先,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可见,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
其次,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最后,财税〔2015〕9号文件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没有小额贷款公司。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不能按照财税〔2015〕9号文件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贷款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不属于从金融企业贷款,因此其支付的利息不能据实扣除。根据银监发〔2008〕23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息可以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贷款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的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笔者认为,财税〔2017〕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财税〔2015〕9号文件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但并非承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
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其可以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但对于贷款企业来说,其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仍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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