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常见实务问题,相信很多小伙伴都会有类似的疑问,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吗?以下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
工资薪金、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常见实务问题,相信很多小伙伴都会有类似的疑问,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吗?以下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
答:符合规定的返聘离退休人员,正常为企业提供相应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不符合规定离退休人员,没有为企业提供相应劳务的离退休人员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符合规定条件的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因此,职工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医疗、补偿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残职工的伤残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残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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