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税务处理及涉税风险,下文主要介绍了建筑业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这其中主要包括了增值税预缴税款、预收款预缴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等等。想要学习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下面的文章。
建筑业的税务处理及涉税风险,下文主要介绍了建筑业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这其中主要包括了增值税预缴税款、预收款预缴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等等。想要学习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下面的文章。
1.异地预缴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7年第11号)。
2.预收款预缴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反之,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财税〔2017〕58号)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 一般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简易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简易计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规定,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简易计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这个项目存在层层分包,而又不实行差额计税,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的问题,政策规定简易计税可以实行差额征税。一般计税,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出现重复交税的问题。因此,一般计税是全额计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一)简易计税不符合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注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而非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而非装修等服务,是为了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简易计税政策。
今天的问题就为大家讲解这么多了,如果您还有什么关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及涉税风险的问题想要咨询的话,欢迎关注在线客服,我们会免费为您答疑。如果还有其它不明白的问题,添加老师微信或者扫描屏幕下方的二维码,也欢迎大家随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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