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有税务风险吗,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财务员来说是比较简单的,但是稍不注意,就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有税务风险吗,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财务员来说是比较简单的,但是稍不注意,就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下面分享一个XX医药公司的案例:
上市公司XX医药的子公司XX科技公司技术转让时因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叠加同时享受,违反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仅滞纳金就缴纳了305.19万元,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叠加享受的法规规定。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但是,国发〔2007〕39号规定不能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工作中使纳税人很困惑。因此,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可知,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根据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大家看到上述规定可能会说,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北京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什么会要求XX科技公司技术转让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呢?税收法规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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