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增股本涉及到哪些个人所得税,公司转增股本,个人股东、高管、其他员工都持有公司股票,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呢?针对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下面就给大家做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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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来源于资本公积的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税的税收规定,起初来自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对上述文件中不征税的转增资本来源和企业类型做出了限定,文件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10]54号文,明确了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纳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对在股权收购交易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可能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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