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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内容都有哪些误区

发布时间:2019-11-27 15:11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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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也是各位会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比较多的一种税务内容,而我们在处理各种税务内容的时候就需要更加全面的整理数据的相关内容,那么为了大家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印花税的内容小编今天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些关于印花税误区的相关内容。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也是各位会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比较多的一种税务内容,而我们在处理各种税务内容的时候就需要更加全面的整理数据的相关内容,那么为了大家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印花税的内容小编今天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些关于印花税误区的相关内容。

印花税误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面对大量的合同与资金,不知大家是否有下列困扰:

误区一:没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误区二: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不需要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误区三:未签定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误区四:实收资本需要年年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因此,公司每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就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需要缴纳该年度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也不需按5元定额贴花。

误区五:发现实收资本增加就要缴纳印花税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发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计税贴花,

误区六: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要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误区七:实务中按照含增值税的“合同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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