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我们称之为外商投资企业。我国鼓励外商投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那么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内容吧,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我们称之为外商投资企业。我国鼓励外商投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那么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内容吧,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1、产品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2、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行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免二减半”。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免二减半”。
3、对鼓励外商投资的爱护能够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在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等。
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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