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大家科普一下,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时间是在2009年之后实际发生的,但是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2009年之前签订的固定资产购买合同在之后交付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不清楚的小伙伴可以看下方小编总结的内容,对你肯定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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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交货日期和增值税发票均在2009年以后开具符合此文件的规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依据: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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