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预习考点:企业所得税(11),今天我们继续学习注册会计师税法的免税收入,免税收入经常和不征税收入放在一起出题,大家在学习的时候注意区分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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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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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2】注意此条款的投资方只能是在境内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才有优惠。如果投资方是境内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无此优惠。
【解释3】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解释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2】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不能提折旧税前扣除。(配比原则)
【提示】出题类型: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的划分是考点。交叉出选择题。
建议大家学习注会税法知识点的时候,将相近的地方一起学习,这样不仅可以记住更多知识点,还不会将相近知识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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