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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分)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2分)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2分)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分)
1.【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本题中,A银行为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根据法律规定,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乙是被伪造人,丙是伪造人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A属于无理拒付,因此戊公司可以向A银行进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公司可以以此抗辩乙公司,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乙公司的后手戊公司。
(4)①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伪造行为;②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丙公司私自刻乙公司人名章和公章属于票据伪造,需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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