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定账号

您的微信还未绑定账号,请使用您的手机号绑定现有账号或创建新账号

微信登录

扫码登陆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登录即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未注册用户扫码即可成功注册

登陆 注册 忘记密码

注会《税法》预习考点:企业所得税(2)

发布时间:2019-11-25 11:04来源:会计教练

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领免费福利
初级公众号

注会《税法》预习考点:企业所得税(2),你现在想做的事情,就做吧,不要等到以后再感叹不好好珍惜时间追悔莫及。备考注册会计师的考生们,现在就开始努力吧,越早完成越好,越拖着越不想做。

注会《税法》预习考点:企业所得税(2),你现在想做的事情,就做吧,不要等到以后再感叹不好好珍惜时间追悔莫及。备考注册会计师的考生们,现在就开始努力吧,越早完成越好,越拖着越不想做。

【内容导航】

征税对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按照所得的内容划分

生产经营所得(正常经营期间)

其他所得(正常经营期间)

清算所得(清算期间)

按照所得的范围划分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一)居民企业—来源境内、境外的所得(无限纳税)

(二)非居民企业——来源境内的所得(有限纳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客观题考点)

所得类型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要想记住众多注会税法知识点,请圈出关键字,对,只是关键字就可以的,这样理解记忆会容易些。

京ICP备16061061号-1 | 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会计培训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4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