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预习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2),备考注会的考生们:相信此刻的您一定是斗志满满,因为考注会最重要的就是信心和通过的决心。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下注会税法的部分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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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重要)
二、征收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资源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法定免税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一看单位性质,二看土地用途)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计算题考点)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解释】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解释】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题考点)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无租使用房产和土地问题: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益原则)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题)
11.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分了征免税界限(计算)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盐场的盐滩、盐矿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石油天然气上生产建设中用于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交叉出题)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政策要点】考生要区分哪些是全国统一适用的优惠政策,哪些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优惠政策。
【注意】掌握一点和一点不会是一样的!
(一)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情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地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计算考点)
上面的注会税法知识点分享希望可以给您的学习提供一定的帮助!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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