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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资源税法

发布时间:2019-11-25 09:32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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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资源税法,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备考注册会计师最重要的就是平日的日积月累,而不是短短几天的突击,每天学明白一个知识点,对于之后学习也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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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四、计税依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资源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计税依据

资源税法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资源税是境内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关联概念: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征税范围(结合税收优惠)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原油(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

(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洗选煤

其他煤炭制品

金属矿

黑色金属矿

铁矿、金矿、铜矿等原矿或者精矿

对未列举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

有色金属矿

非金属矿

(海盐、湖盐和井矿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石墨、煤层气、硅藻土等等

(二)税率

粘土、砂石和部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实施从量计征,其他应税产品实施从价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施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

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四、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应税产品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解释】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价征收的资源税的销售额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销售额不包括: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释1】从价征收的资源税的销售额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解释2】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资源税反避税】

(1)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将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以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不是开采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3.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以上就是关于注会《税法》预习考点:资源税法的相关内容,大家每天跟着小编巩固一个注会税法知识点,相信一定会有很大的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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