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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发布时间:2019-11-24 15:11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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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应该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些了解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那么相关的事务管理是怎么进行的。这就是今天我们要学习的内容:《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起学习吧。有不理解的,可以随时咨询,会有答疑老师为大家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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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的内部限制(对外无效,对内有效)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 2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对受托人的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 2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讨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 )投资人决定解散;

(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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