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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易考点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05 11:22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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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级会计经济法这门课程,虽说没有中级会计实务那样简单,但是说容易也不容易,需要记住的法条比较多,对于一些记忆不是特别擅长的考生来说,也是困难的,那么小编就建议大家在备考经济法的时候抓住考试的易考点来定点复习,接下来小编就总结一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易考点都有哪些,大家可以继续阅读下去。

关于中级会计经济法这门课程,虽说没有中级会计实务那样简单,但是说容易也不容易,需要记住的法条比较多,对于一些记忆不是特别擅长的考生来说,也是困难的,那么小编就建议大家在备考经济法的时候抓住考试的易考点来定点复习,接下来小编就总结一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易考点都有哪些,大家可以继续阅读下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易考点都有哪些

中级经济法的易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

1.基本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提示】区别于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对法律关系产生何种影响是由意思表示决定的,而非由法律规定直接决定的。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2.决议行为

决议行为虽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但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教材未收录)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1. 股东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3.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看到了这里,大家知道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易考点都有哪些了吗,有朋友想要系统学习中级会计考试的话,点击下方的链接来了解名师高效的备考方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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