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务的相关内容处理一直都是各位会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全面的整理的,因此各位会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更加全面的了解与重视各种会计税务的内容,税务内容的处理是直接关联着公司利益与税务局的相关规定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调整关联方交易应纳税收入的知识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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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说得直白一些,就是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能互相影响。因此,有时关联方交易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并不公允,而这会关系到税款的缴纳,这时税务机关就要对不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的收入进行调整。
问: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中合理方法是哪种方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以上就是调整关联方交易应纳税收入的方法,欢迎大家关注我们,领取更多免费试听课程,了解更多关于会计税务的相关问题,咨询客服老师即可获取:个性化的职业规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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