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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哪些情况下可以审核收入

发布时间:2019-11-22 13:59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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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日里经常提到的增值税范围其实很广,其中的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那么关于土地增值税审核收入的知识内容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样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内容。

我们平日里经常提到的增值税范围其实很广,其中的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那么关于土地增值税审核收入的知识内容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样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八的规定: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应结合的情况,并且全面的掌握各种关于土地增值税审核收入的内容。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加关注这些方面,才能尽量避免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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