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楠| 官方答疑老师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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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合伙企业 A 本身不需要缴纳经营所得个税。根据 “先分后税” 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是经营所得个税的计算与缴纳方式:
-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
- 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计算个人所得税1:
-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 5 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非所有股东都要交股息红利所得个税,只有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税,公司股东和合伙企业股东不需要缴纳,而是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 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 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自然人股东的所得,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则参照上述确定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来确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的股东,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涉及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