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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的费用已计入了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开办费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全额计入纳税调增,但在筹建期我们发生了出租房屋收入和理财产品收益。现在汇算清缴纳税调增时应该按开办费全额调增吗还是可以扣除收入剩余的开办费余额调增

陈关琴

于2025-03-20  10:20发布4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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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在汇算清缴时通常是要全额调增的,与筹建期是否有收入无关2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在筹建期有出租房屋收入和理财产品收益等,开办费也不能直接与这些收入相抵后再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1。在筹建期结束后,企业无论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还是分期摊销扣除开办费,在相应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选择的扣除方式进行纳税调减。

 

而对于筹建期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和理财产品收益,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应税收入,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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