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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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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你好,我是来自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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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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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再任职所取得的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