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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请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为什么不是法律行为

呦呦

于2022-05-10  10:43发布38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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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是指发生在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序式的文书,并不是依照个人意愿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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